2007年10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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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营业部经理挪用资金被判徒刑
吴艳燕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原经理赵正斌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员工挪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5亿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赵正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赵正斌自2002年初起担任东北证券公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负责人。2004年5月1日至同年8月25日兼任东北证券上海长寿路营业部临时负责人。
  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正斌以营业部受托从事证券交易等保本的理财活动、提供高额收益等为诱饵,吸引12家单位及8名个人至吴淞路和长寿路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股东开户等手续,并将资金划入或存入营业部客户保证金账户。此外,还以支付高额奖励为诱饵,于2005年7月下旬至9月初,先后招揽多名客户,将总计650万元的资金划入吴淞路营业部,用于购买基金。
  其间,赵正斌指使下属何颖等人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下挂其他股东账户,并使用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购入证券,随后以撤销指定交易等方式转移所购买的证券,或通过跨账户国债回购的方式将客户国债回购融资款转入其他账户,或以直接划款等方式挪用上述客户资金5.2亿余元,用于证券交易、转借他人或偿还相关债务等。至本案案发,尚有9000余万元未归还。
  2005年7月至9月间,赵正斌为弥补其挪用营业部资金而造成的重大亏损,通过他人以广告的方式吸引175人前往吴淞路营业部投资,总计金额1800余万元。下属员工王蕾蕾在赵的指使下,参与了其中500余万元的业务受理。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正斌在担任吴淞路营业部、长寿路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为其本人和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弥补交易造成的亏损,并最终导致9000余万元资金无法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为弥补其挪用资金而造成的重大亏损,赵正斌通过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不特定公众投资款1800余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还判处同案的营业部员工何颖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王蕾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吴艳燕)